为加强离校勤工俭学学生安全教育,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是顺利完成学业。原则上不赞同学生私自离校勤工俭学。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不经学校同意,不办理有关手续而私自离校勤工俭学的,以旷课论,学校将依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学生不得以离校勤工俭学为由,影响学业或拒不参加校内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如时间上有冲突,应主动放弃或调整离校勤工俭学时间,准时参加校内活动。
第四条 学生不得在任何时候作为中介或组织者,招揽、组织其他学生离校勤工俭学。
第五条 在校期间,严禁学生私自到市区以外的地方勤工俭学。在不影响学业,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和各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在学校附近,就近从事一些勤工俭学行为。不得从事一些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性工作。
第六条 学生离校勤工俭学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切实保障人身安全。离校勤工俭学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离校勤工俭学的学生必须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离校勤工俭学登记表》和《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离校勤工俭学安全承诺书》,并且出具勤工俭学单位证明或雇主证明。经班长、辅导员和学院(系、部)学生科批准后方可外出工作。
第八条 若勤工俭学地点发生变动,应重新填写和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班班长具体负责学生离校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班级学生离校勤工俭学情况档案,定期或随时向辅导员和学院(系、部)学生科汇报。辅导员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离校勤工俭学情况的掌握与管理,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的一切行为由本人和家长负责,若有勤工俭学等行为需征得家长同意。要提高警惕,防止被骗、被拐,防止陷入传销陷阱,切实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离校勤工俭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若遇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