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根据河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意见》(冀教安(2018)1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班级住宿的原则。学生班级是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生工作的基础组织。学生按班级住宿,有助于加强班级集体建设、开展宿舍文化活动、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及学生交流、互助、健康成长成才。
第二条 坚持学生校内住宿原则。学校应当安排学生在校内宿舍住宿,原则上不许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因身体状况及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并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法治教育和管理。
第三条 禁止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宿。学生住宿应该统一安排,不许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宿,不许学生挑选房间。同时,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积极推进学生宿舍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要以宿舍为阵地,开展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为学生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在学生宿舍建立辅导员工作站,选派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管理能力强,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即与学生同住学生公寓;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在学生宿舍区提供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室,以保障各种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切实加强宿舍管理与规章制度建设。学生住宿管理是育人的重要环节,宿舍是体现学校管理水平的窗口。学校可以在学生住宿组织纪律、作息、出入、内务卫生、用具摆放、卧具配置等方面参考军营化管理措施,为学生提供整洁、卫生、美观、舒适的居住环境。学校应建立健全宿舍文明建设、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学校和住宿学生要建立有效的契约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需要。
第六条 积极创建条件,为学生提供优质居住环境。学校应当积极改善学生宿舍条件,在硬件设施建设,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温馨的居住环境。学生宿舍应当为学生提供满足其学习、生活的用电、用水和基本设施保障。老旧宿舍、非学生宿舍设计的建筑用作宿舍的,要由专业部门指导,进行合理建设或改造,以保障其应急疏散畅通,消防、电线、电器等设备设施安全完好。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有分管校领导参加,学生管理、财务、安全保卫、后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住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学生宿舍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实施对学生宿舍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工作,按照院系和班级相对集中、就近住宿的原则,统筹安排学生住宿;为学生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学生开展集体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九条 学生处及相关院系应当协助后勤管理处做好学生住宿的分配与调整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院系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负责入住辅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审核、收费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学生住宿费。收取住宿费应当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建立学生宿舍管理楼长负责制,楼长从宿舍管理人员中竞聘产生。楼长负责所辖楼栋工作人员的管理,并对本楼栋的住宿管理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指导成立由入住宿舍的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宿舍民主管理委员会,努力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学生宿管会在学生住宿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学生参与宿舍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权益;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管理宿舍;参与文明宿舍建设;参与宿舍安全管理;收集学生对住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辅导员、宿舍管理员(生活辅导员)排解矛盾等。
第十三条 拓宽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联系、沟通、对话渠道,公开学生投诉和纠纷处理的办法、程序,维护学生权益。
第三章 学生住宿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每学年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住宿费标准缴纳住宿费。如因故退学、休学、出国、外校交流、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应办理退宿手续,学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规定退还剩余的住宿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住宿费。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经营活动。
严禁任何人在学生宿舍传播宗教,举行宗教仪式。学生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宿舍的任何人员,否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所有房屋、室内家具以及室内外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和改变。学生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上,严禁剔、凿、钉钉子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禁止使用利器刻划或将炽热的物品置放在家具设备上。损坏公物或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情节恶劣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寒暑假期间,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当服从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各院系将留校学生名单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复后,由宿舍管理部门集中安排住宿,并做好留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其它节假日也要对学生进行留离校登记。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宿舍床位一经分配确定,
不得随意调换、出借、出租。需要调换的或因特殊原因要求调换床位的,应提出申请,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后统一调换。学校因房屋维修、宿舍整体调整、假期安全等原因需要对学生住宿进行变动时,学生应服从学校调配。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使用和自我管理学生宿舍的权利,同时承担营造和保持
学生宿舍安全、卫生、舒适的义务,并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严禁在宿舍内酗酒、
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严禁在宿舍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害物品;不得在楼内外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向窗外扔杂物,泼水、吐痰等;不得在墙面、地面乱贴乱画;不得在楼内焚烧废纸、废物;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弹唱;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动物;学生应保持宿舍内务整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凡在规定的夜间休息时间出
入宿舍楼的学生,应向值班人员说明原因,并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对擅自夜不归宿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当及时退出宿舍,需要住宿的延期毕业学生,应
提前向所在院系递交书面住宿申请,经学生处和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宿舍管理部门安排,财务处按照规定收费。
第二十三条 校外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
包括:原因、校外住宿地址、联系方式、承诺责任、家长签字等,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并将审批表交宿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
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学校履行了相关管理和教育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学生住宿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宿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后勤管理处应明确
宿舍管理部门、楼长、宿管员(生活辅导员)、值班员、安全员等相关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责任清单,照单尽责,失职照单追责。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应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宿舍
的住宿、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会客等方面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安全工作处负责对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导检
查,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通报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学生处对学生违反住宿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的建筑设施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具备消防验收合
格手续,消防设施设备运转正常;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设置规范、保持完好;电器、通信、照明设备、电梯等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宿舍前厅或走廊明显处张贴应急疏散图。疏散口设置不合理,疏散口与住宿学生人数严重失衡、不能满足应急疏散需要的,要采取外接疏散楼梯或扩展出口等措施予以合理改造;严禁在宿舍窗户安装铁栅栏,确实需要安装的应设置室内应急开启装置,便于紧急疏散逃生。
第二十九条 明确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生活设施、电线线路、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安全巡查检查、应急疏散及日常出入登记等管理责任,责任到人。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是人员密集场所,原则上不应在地上和地下楼层存在
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各种原因存在商铺、超市、小饭店等经营活动的,要有严格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严防发生火灾事故。宿舍楼内严禁存放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安装超负荷用电自动断电装置、出入库监控设施、
电磁疏散门等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障防火防盗、应急疏散安全需要。
第三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处和学生处要开展宿舍防火、防盗、用
电、应急疏散等学生住宿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宿舍消防、地震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学生住宿安全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 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心理安全,学校应当创造条件在宿舍设置
学生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相关工作的活动室,为学生心理健康方面的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使用电气设施,学会使
用灭火器,掌握消防、地震应急逃生技能;严禁学生在宿舍使用电褥子、电壶、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严禁自行变更原有强弱电线路及装置;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线缠绕床体;离开宿舍应拔掉手机、电脑、充电宝等充电插头;外出实习或短期离校,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在离开时报告楼管员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外来人员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
同意后,凭个人证件或工作证件在宿舍值班处登记后才能进入宿舍;学生或其他人员携带公物、贵重物品(包括电脑、电视机等电子类产品)和大件物品出入学生宿舍楼,应当持有有效证件或有人证明,并自觉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登记,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入。
第三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和学生处不得安排或聘用有精神疾患、心理疾患、
法轮功及其他邪教人员、传教嫌疑人员到学生宿舍的各个岗位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辅导员、老师对本人住宿房间的安全负主体责任,积极遵守学校住宿安全管理规定,注意防火防盗,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