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住宿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意见》(冀教安(2018)1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1.因身体、精神状况不适合居住学生宿舍的学生(须有医院证明);
2.因学习成绩差或自我约束能力差,父母要求陪读的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家住学校周边1公里内的学生;
4.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程序如下:
符合校外住宿申请条件的同学需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填写《河北北方学院校外走读申请表》,经家长签字、辅导员审核、所在院系同意,并由校区宿管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校外住宿。
《申请表》一式五份,学生本人、辅导员、二级学院(系)、学生处、后勤宿管部门各存一份。
申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如实写明个人基本信息、校外住宿原因、拟住宿地情况);
2.家长同意书(须家长亲自书写);
3.租房居住者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契约。
第三条 为便于宿舍管理和财务收费管理,定于每学年结束前1个月集中办理校外住宿申请审批手续,申请校外住宿期限以整学年计算。
第四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如确有困难需回校住宿,须提前2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空余床位情况适当安排,并补收住宿费(不满一学期按一学期计,超过一学期按一学年计)。
第五条 校外住宿期满后,须及时到所在学院学生科办理回校住宿手续,按期回校住宿。在校外住宿到期后仍需继续在校外住宿者,需要重新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
第六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形象的活动,不得影响学生本人在校内的学习和集体活动。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人身、财产安全等一切伤害责任事故,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七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经常保持与辅导员联系。若在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时,必须及时通知本人家长及辅导员。
第八条 学生校外住宿出现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大幅度下滑,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商讨相关帮教事宜。
第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了解学生校外住宿期间的情况,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并建立校外住宿学生档案。
第十条 未办理走读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擅自在校外住宿者,按照《河北北方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